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2015版 主要修订内容介绍 2015版通规主要修订内容介绍 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于2004年颁布实施。近几年的实践应用表明,规范总体上能够满足我国公路桥涵建设的需要,但随着我国公路运营状况、桥涵设计理念和方法的发展和变化,也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内容:公路桥梁设计汽车荷载标准的适应性问题日渐突出;设计使用年限、耐久性设计、全寿命设计、风险评估、桥梁运营期结构安全监测等新方法、新理念逐渐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也成为工程设计中需考虑的重要因素。为了吸纳近年来的成熟经验和科研成果,提高规范的适应性,促进公路桥梁科学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2009年下达了《公路桥涵设计规范》的修编任务。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大量的科研工作,吸取了已有的成熟科研成果和实际工程设计经验,并且参考、借鉴国内外相关的标准规范。在规范条文初稿编写完成以后,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后定稿。 总体而言,本规范主要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修订: 1) 增加了桥涵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要求; 2) 完善了极限状态的设计理论和方法; 3) 改进了作用组合分类及计算方法; 4) 调整了公路桥梁设计汽车荷载标准; 5) 增加、完善了各种作用标准值的计算规定; 6) 完善了有关桥涵总体设计、环境保护、交通安全保障工程等的相关规定; 7) 增加了桥涵风险评估和安全监测的相关规定。 为了清晰地说明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内容,现将主要修订内容的确定理由及作用和影响分章节论述如下。 1 第1章 总则 1)公路桥涵的设计原则修改为“安全、耐久、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 长期以来,公路桥涵设计都遵循着“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这是与我国当时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安全、耐久、适用是公路桥涵结构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环境保护日益引起重视。环保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贯彻落实。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还要注重桥涵设计的经济性,不能一味追求“新”、“最”、“第一”等,造成严重的浪费。另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于桥涵结构的要求也逐步提高,美观成为桥涵设计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本次修订将公路桥涵的设计原则调整为“安全、耐久、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这也是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保持一致。 2)增加桥涵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 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本世纪主要课题之一,作为工程结构而言,其使用年限的长短是工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随着我国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也逐步具体化。1997年4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为了响应国家政策,适应工程设计理念的发展,2009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工程结构可靠性统一标准》(GB 50153-2008)给出了设计使用年限的定义以及设计使用年限的有关规定,并在附录中给出了各类桥涵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相应地,公路行业也根据相关要求在《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中给出了桥涵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总体原则是遵循国标的规定。《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编写时综合考虑了国标的规定、公路功能、技术等级和桥涵重要性等因素,规定了桥涵主体结构和可更换部件设计使用年限的最低值。 本规范作为桥涵设计规范的统领性规范,需根据上位规范的规定给出桥涵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在具体规定方面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保持一致。 2 第2章 术语和符号 本章的术语和符合均来自各章节的内容,主要根据新修订的《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进行修改并补充个别术语,这里不再赘述。 3 第3章 设计要求 1)增加了地震设计状况。
地震作用是一种特殊的偶然作用,与撞击等偶然作用相比,地震作用能够统计并有统计资料,可以根据地震的重现期确定其标准值,而其它偶然作用无法通过概率的方法确定其标准值,两者的设计表达式在本质上是不同的。鉴于此,《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和正在修编的《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在原有三种设计状况的基础上,增加了地震设计状况。按照上述上位规范的规定,本次修订也增加了地震设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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