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底部剪力法引发的小小思考
网上有一个网友问了一个问题如下:
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有时要查表抗规5.1.4取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那么什么时候用多遇地震下的值,什么时候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值呢?
回答:只要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用罕遇地震,只能用多遇地震下的值。
解释如下:
抗规3.6.1条:除本规范有特别规定外,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此时可假定结构或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内力和变形分析可采用线性弹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
言外之意就是抗规第五章的底部剪力法、振型分解反应谱法都是基于弹性理论的。既然是基于弹性理论的,所对应的就应该是我们常说的三水准中第一水准即多遇地震(也叫小震,抗规1.0.1条)。规范规定要求小震不坏,即要求结构在多遇地震(小震)下处于弹性工作阶段。
当然,假如在特别有钱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实现中震甚至大震弹性,这个就不是规范的最低要求了。但是我们一般做设计都是按规范的最低要求来做。所以得出结论,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用罕遇地震,只能用多遇地震下的值。
再引申:对三水准两阶段的理解,抗规1.0.1规定了我们常说的三水准(性能化设计另说)
第一水准是靠规范第五章地震作用计算和截面抗震验算实现(即第一阶段);第二水准和第三水准是靠内力调整+构造措施实现(即第二阶段)。
补充内容 (2017-4-11 12:28):
最后一句话错误:应该是第一和第二水准靠。。。第三水准靠概念设计和抗震构造措施实现。 小艾总结的很好,两阶段三水准需要好好理解! 不对,都适用,只是阻尼比不一样而已 其实看半天没明白你想表达的意思。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是简单结构如框架,多遇地震、罕遇地震只是要求不同,可按抗规5.5.4条转换 就是确定这个罕遇地震情况下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什么时候用?是否适用于底部剪力法?
qingkong615 发表于 2017-4-9 08:27
其实看半天没明白你想表达的意思。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是简单结构如框架,多遇地震、罕遇地震只 ...
5.5.4是计算弹塑性层间位移用的,这个问题问的不是变形计算,是地震作用计算。你看下我下面的回复,看看我是否理解正确,谢谢哈。 qingkong615 发表于 2017-4-9 08:27
其实看半天没明白你想表达的意思。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是简单结构如框架,多遇地震、罕遇地震只 ...
这个问题我想表达的意思是罕遇地震情况下还靠计算去实现大震不倒或者大震弹性有没有意义。因为底部剪力法不适用于弹塑性阶段吧,本来地震计算就是个很粗糙的东西,就算是弹性阶段也是一个类似于定性的计算,那么你在弹塑性阶段去用底部剪力法就更失真了,当然,我说了,也有可能把一个结构控制成罕遇地震下弹性。但是这不是规范的最低要求,规范要求靠抗震措施实现大震不倒。 忠艾一生 发表于 2017-4-9 09:12
5.5.4是计算弹塑性层间位移用的,这个问题问的不是变形计算,是地震作用计算。你看下我下面的回复,看看 ...
明白了,你理解的是对的:) 最后一句话不合适,第一阶段就保证了第一和第二水准的要求,见条文说明 qingkong615 发表于 2017-4-11 08:51
明白了,你理解的是对的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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