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一个网友问了一个问题如下:
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有时要查表抗规5.1.4取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那么什么时候用多遇地震下的值,什么时候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值呢?
回答:只要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用罕遇地震,只能用多遇地震下的值。
解释如下:
抗规3.6.1条:除本规范有特别规定外,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此时可假定结构或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内力和变形分析可采用线性弹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
言外之意就是抗规第五章的底部剪力法、振型分解反应谱法都是基于弹性理论的。 既然是基于弹性理论的,所对应的就应该是我们常说的三水准中第一水准即多遇地震(也叫小震,抗规1.0.1条)。规范规定要求小震不坏,即要求结构在多遇地震(小震)下处于弹性工作阶段。
当然,假如在特别有钱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实现中震甚至大震弹性,这个就不是规范的最低要求了。但是我们一般做设计都是按规范的最低要求来做。 所以得出结论,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用罕遇地震,只能用多遇地震下的值。
再引申:对三水准两阶段的理解,抗规1.0.1规定了我们常说的三水准(性能化设计另说)
第一水准是靠规范第五章地震作用计算和截面抗震验算实现(即第一阶段);第二水准和第三水准是靠内力调整+构造措施实现(即第二阶段)。
补充内容 (2017-4-11 12:28):
最后一句话错误:应该是第一和第二水准靠。。。第三水准靠概念设计和抗震构造措施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