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抗震作用、抗震措施、抗震构造措施的调整 老朱《高规作用与分析》,涉及抗规3.3.2条;3.3.3条 一.甲类建筑: 1.抗震作用提高(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2.抗震措施提高一度(9度提高到9+); 3.抗震构造措施: I类场地:不提高不降低; II类场地:提高一度(9度提高到9+); III、IV类场地:提高一度(9度提高到9+); (对于7度0.15g和8度0.30g,分别提高到8+和9+,即提高一度半) 二.乙类建筑: 1.抗震作用不提高; 2.抗震措施提高一度(9度提高到9+); 3.抗震构造措施: I类场地:不提高不降低; II类场地:提高一度(9度提高到9+); III、IV类场地:提高一度(9度提高到9+); (对于7度0.15g和8度0.30g,分别提高到8+和9+,即提高一度半) 三.丙类建筑: 1.抗震作用不提高; 2.抗震措施不提高; 3.抗震构造措施: I类场地:降低一度(6度时不降); II类场地:不提高不降低; III、IV类场地:不提高不降低(对于7度0.15g和8度0.30g,提高一度) 四.丁类建筑: 1.抗震作用不提高; 2.抗震措施降低一度(6度时不降); 3.抗震构造措施: I类场地:降低一度(6度时不降); II类场地:降低一度(6度时不降); III、IV类场地:降低一度(对于6度、7度0.15g和8度0.30g,不降低) 注: 1.涉及抗震作用甲类应考虑提高; 2.涉及抗震措施,丁类可考虑降低(6度除外),甲乙类考虑提高; 3.涉及抗震措施: I类场地:丙丁类考虑降低(6度除外); II类场地:甲乙类提高,丁类降低(6度除外); III、IV类场地:甲乙类提高, 丙类0.15g和0.30g提高, 丁类除6度、0.15g和0.30g外,可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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