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证书

标题: 12.2.7 [打印本页]

作者: lcbm2009    时间: 2016-6-18 08:25
标题: 12.2.7
本帖最后由 lcbm2009 于 2016-6-18 08:30 编辑

12.2.7第二款,当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0.4时,不应降低非隔震时的有关要求,但后面条文说明的表中当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0.4时,查表时抗震烈度明明是降低了的啊?

作者: 逍遥游    时间: 2016-7-6 17:38
根据朱总的书P518:本条第2款规定中的“不应降低非隔震时的有关要求”,可理解为应按非隔震结构的有关要求采取抗震措施。而条文说明P457的表8是针对隔震后的上部结构来说的。两者的大前提不同。因此你的理解有偏差。
作者: lcbm2009    时间: 2016-7-13 17:40
逍遥游 发表于 2016-7-6 17:38
根据朱总的书P518:本条第2款规定中的“不应降低非隔震时的有关要求”,可理解为应按非隔震结构的有关要求 ...

多谢回复,但是还是没明白,12.2.7条第二款的第一句是”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是针对隔震后的上部情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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