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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混规11.4.12——3,4 [打印本页]

作者: yanghaha111    时间: 2016-2-25 16:53
标题: 混规11.4.12——3,4
混规11.4.12——3,4条均有剪跨比不大于2的特殊规定,还有其他条例中均有这种特殊规定,为什么?有何特殊意义?有关这个问题那本参考书中有系统性的总结?谢谢

作者: liuwufeng    时间: 2016-2-25 18:05
短柱是指剪跨比λ≤2的柱,如果柱的反弯点在柱高中部时,剪跨比=M/(Vh)=V*0.5L/(Vh)=2,可以得出长细比L/h=4,实际中用长细比不大于4先判断短柱的
作者: yanghaha111    时间: 2016-2-25 22:39
有道理,谢谢
作者: 高分飘过    时间: 2016-3-16 22:17
剪跨比小于2,设计中认为是短柱,短柱延性差,需要用加强箍筋来保证延性
作者: yanghaha111    时间: 2016-3-17 16:52
剪跨比=M/(Vh)=V*0.5L/(Vh)=2,可以得出长细比L/h=4,计算为短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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