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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混规8.5.1条 [打印本页]

作者: ruanfh    时间: 2016-2-18 14:52
标题: 混规8.5.1条
混规8.5.1条没有规定偏心受压柱(I T形)计算最小配筋率时如何算面积。兰书第3.4.15题计算时按8.5.1条注5计算的,这样对吗?
作者: woshinanhai    时间: 2016-2-18 15:22
你这样发帖不太好。最好把你的问题截图,这样效率更高一些。毕竟不是每人都和你有同样的书
作者: lisa    时间: 2016-2-18 15:23
柱偏心受压是不是就是柱子受弯了,所以按8.5.1注5计算。不知道这么理解对不对,我是这么理解的。
作者: 低调的大笨猪    时间: 2016-2-18 15:23
对,最小配筋率要全截面面积减去受压翼缘的两个耳朵的面积
作者: luohuayun    时间: 2016-2-18 15:26
偏心受压柱不属于注4的范畴吗??
作者: badgog    时间: 2016-2-18 15:26
柱子偏心受压不是一侧受拉,一侧受压吗?按照8.5.1注5受弯构件一样扣除受压翼缘后的面积,我是这样理解的
作者: henbudong123    时间: 2016-2-18 15:30
个人理解的是,按照构件全截面面积计算。
8.5.1第4款明确写的受压构件,不管是大偏心受压构件还是小偏心受压构件亦或是轴心受压构件都是受压构件。
没有明确区分的话 就应该都是一样的。
作者: zl0377    时间: 2016-2-18 15:32
偏心受压柱按全截面计算最小配筋率,我觉得更符合规范吧。
作者: dream    时间: 2016-2-20 13:21
混规8.5.1注4交代的很清楚,偏压构件当然是受压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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