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规》3.1.2条与5.1.6条疑问
《抗规》3.1.2条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的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抗规》5.1.6条第2款规定 :“6度不规则建筑、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及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该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个人疑问:
(1)地震作用:设防分类——设防标准——地震影响系数——地震力大小。针对6度,乙、丙、丁类建筑中的:不规则建筑、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及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按照3.1.2条,不计算地震力,那截面的抗震验算从何而来?
(2)按照《抗规》3.4.3条对规则性的判断,但有些判断还必须要经过地震作用计算后(比如位移比),才可以得出是否需要考虑地震作用。这样是不是繁琐了?
(3)这两条规定是不是有矛盾,请高手概括。
(1)注意(抗规3.1.2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这句话。没说6度的均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2)第二个问题不好说,一般实际工程都是认为不规则 首先规范规定两条肯定不矛盾,除非结构体型很规矩,这时一般情况下6度地震力很小,构造要求基本就能满足地震作用计算的要求,此时可以不计算地震作用。否则,就建个模型计算地震作用得了。省的判断规则不规则的麻烦 1.只是不进行地震力作用下的截面验算,非地震力下的还要是验算的
2.位移比是“规定水平力”下,不只是地震力,低烈度下沿海地区或山区高层一般是风载起控制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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