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规12.2.7条第2款疑问
抗规12.2.7条第2款 正文明明写的是“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当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0.4时,不应降低非隔震时的有关要求”,但条文说明中表8所列β≥0.4时,除7度0.1g地区外,抗震措施对应的烈度也都降低了半度!!翻了朱总的名著抗规应用与分析,表示依然不理解:Q:Q 老朱的书中备注栏内前后两个烈度是否写反了?? 不降低的是竖向地震作用有关的 这个地方 我也困惑过,我觉得 朱书的9(0.4g)、8(0.2g)应该改为8(0.2g)、7(0.1g)问过张庆芳老师,他也赞同 这个问题有人提过,这里再回复下。《抗规》条文说明的内容是根据模型在实际烈度下的翻译所提出的抗震措施要求,可以认为是“理论值”。
根据规范正文效力高于条文说明的原则,实际应用中,如是应付考试,应以正文为准,水平减震系数大于0.4时在确定上部结构抗震措施时不得
降低烈度。而实际工程中,按条文说明表格确定上部结构抗震措施等级是允许的。 laPa 发表于 2017-3-17 08:06
这个问题有人提过,这里再回复下。《抗规》条文说明的内容是根据模型在实际烈度下的翻译所提出的抗震措施要 ...
楼上的,请教下,你这个回答,出自于哪?是张老师吗? 也正有疑问,哪位大神给个明确答案 254230839 发表于 2017-3-16 09:10
这个地方 我也困惑过,我觉得 朱书的9(0.4g)、8(0.2g)应该改为8(0.2g)、7(0.1g)
问过张庆芳老师 ...
确实,朱书的9(0.4g)、8(0.2g)应该改为8(0.2g)、7(0.1g)更为合理。已经订购朱书抗规解析第二版,收到后看这里有没修改吧。 睡懒觉 发表于 2017-3-15 23:31
不降低的是竖向地震作用有关的
能这样理解吗?!规范正文中是说“当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时,可适当降低.....,与抵抗竖向地震作用相关的抗震构造措施不应降低。”我疑惑的是第一种情况,当水平减震系数大于0.4时,不应降低非隔震时的有关要求,这个应该既包括水平地震作用也包括竖向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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