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7.2.26条+5.2.1条的理解
直奔主题:连梁的刚度折减和内力调整。5.2.1条高层建筑结构地震作用效应计算时,可对剪力墙连梁予以折减,折减系数不宜小于0.5。抗震设计时可考虑不影响其竖向承载能力前提下,允许其适当开裂而把内力转移到墙体等其他构件上。通常6、7度时可取折减系数0.7,8、9度时可取折减系数0.5。通过刚度折减可使连梁分配到的内力减少,但设计时还常遇到连梁所承担的剪力太大,不满足截面剪压比的控制要求。为此高规7.2.26提出了三项处理措施。这里只说第二项,原文是这样的“2抗震设计剪力墙连梁的弯矩可塑性调幅;内力计算时已经按照本规程第5.2.1条的规定降低了刚度的连梁,其弯矩值不宜再调幅,或限制再调幅范围。此时应取弯矩调幅后相应的剪力设计值校核其是否满足本规程7.2.22条的规定;剪力墙中其他连梁和墙肢的弯矩设计值宜视调幅连梁数量的多少而相应适当增大。” 我对这第二条的理解是每个分号是一句话,一共第:2款是三句话。1:“ 抗震设计剪力墙连梁的弯矩可塑性调幅;”这句话的意思是可以塑性调幅,有两种方法(刚度折减或者内力计算后乘以折减系数)。:2:“内力计算时已经按照本规程第5.2.1条的规定降低了刚度的连梁,其弯矩值不宜再调幅,或限制再调幅范围。此时应取弯矩调幅后相应的剪力设计值校核其是否满足本规程7.2.22条的规定;”按照5.2.1折减后还要验算调幅后的弯矩对应的剪力合格与否。3:假定连梁失去作用后,单独对墙肢进行结构分析,导致墙肢钢筋加大,位移加大,但这种情况是大震情况了已经,大震不倒是原则。 以上是我对这两条规范的理解,也不知道正确与否,如考友们还有其他理解的可以一起讨论。 前两点和我观点一致,第三点我是这么认为的,连梁失去作用,已经耗了一部分内力,连梁失去作用就是为了保护墙肢减少破坏。 好好学习 发表于 2017-1-17 09:38
前两点和我观点一致,第三点我是这么认为的,连梁失去作用,已经耗了一部分内力,连梁失去作用就是为了保护 ...
嗯,连梁破坏后确实耗掉了一部分地震力。我看了下朱总的高层分析,之前我的想法确实不妥,第三句“剪力墙中其他连梁和墙肢的弯矩设计值宜视调幅连梁数量的多少而相应适当增大”朱总的意思是咱们PKPM系统里的对相应的连梁折减后,其他的连梁和墙肢的内力值相应增大,意思是系统自动计算后按照刚度分配的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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