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规》6.2.13条
《抗规》6.2.13条规定……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构,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剪力设计值,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0%和按……6.7.1条规定(框架-核心筒结构)……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15%。
综合以上两条,若只考虑底部总剪力的影响,6.7.1条为什么不是20%呢?换句话说如果框架部分承担剪力小于10%,直接按6.2.13条应调整为20%,似乎15%没有意义,反正取值均要大于20%,该如何理解?
再想了一下,我应该是犯了“若只考虑底部总剪力的影响”的错误,这里还真不能“只考虑底部总剪力的影响”,得结合“各楼层地震剪力最大值1.5倍二者较小值”这句话,否则就会想不明白。
例如框架部分承担最大值为8%,则按6.2.13条,应取min(8%*1.5=12%,20%)=12%(相当于一个下限值,张庆芳疑问解答部分),
按6.7.1, 8%<10%,则取15%
综上,取15%。
不知我的思路是否正确,请各位指正 6.2.13条要求的不是0.2Q0,而是min(0.2Q0,1.5Vfmax),6.7.1条要求的是不小于0.15Q0,就是假设1.5Vfmax小于0.2Q0而且还小于0.15Q0时,取0.15Q0 畅风 发表于 2016-6-23 17:06
6.2.13条要求的不是0.2Q0,而是min(0.2Q0,1.5Vfmax),6.7.1条要求的是不小于0.15Q0,就是假设1.5Vfmax小 ...
嗯,我也是刚想明白,忽略了1.5vfmax这一条件,其实看《高规》9.1.11会更清楚,感谢大神! 张学友 发表于 2016-6-23 17:03
再想了一下,我应该是犯了“若只考虑底部总剪力的影响”的错误,这里还真不能“只考虑底部总剪力的影响”, ...
6.7.1是在6.2.13基础上进行加强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