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messs
发表于 2016-4-29 17:35
高规提高抗震设防烈度是针对抗震等级来说的,提高的是抗震措施,而地震作用计算不属于抗震措施。你可以研究下抗规第2.1.10和2.1.11条及其条文说明。
枕霞旧友
发表于 2016-5-6 15:28
首先楼主要注意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之间的区别,抗震措施就包括了抗震构造措施,一般内力调整就是属于抗震措施而不属于抗震构造措施,考题中很容易出现的比如轴压比,最小配筋率,箍筋体积配箍率都是构造措施。规范有明确说明,乙类建筑抗震措施的抗震等级需要提高一级来查,但是地震烈度还是要按照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也就是说在计算地震作用的时候乙类建筑没有人为的放大。再有7度半和8度半地区的三四类场地的建筑就只要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提高一度就行了,也就是说内力调整的部分不需要提高。这个部分很重要,应该是每年必考的
hnkanzi
发表于 2016-5-26 14:58
参考着个图片,区别抗震计算,构造措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