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规范》1.01
本帖最后由 邓尼茨 于 2016-3-22 16:45 编辑关于《抗规》第一条的条文说明,小弟有一事一直不明:
《抗规》P257中第3点,“第一阶段设计是承载力验算,取第一水准的地震动参数计算结构的弹性地震作用标准值和相应的地震作用效应”;
这个“第一水准”,按规范是“多遇地震”;
那比如说,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多遇地震”对应为6度;
“本地设防地震”对于为7度;
如果按照规范的描述,7度设防区,当计算弹性地震作用时,取6度的地震动参数……
我在这里有点绕,各位大神帮我解答下,谢谢
通过各位的大神的指点,我理了下思路:
1.根据我国现有的经济水平,还不能达到在“抗震设防烈度”(中震)下的弹性计算。
2.由于1条,不能用“抗震设防烈度”下的地震动参数来进行弹性设计,就要降低地震动参数的要求,即“多遇地震”(小震)动参数。
3.在“抗震设防烈度”下,进行弹性设计,即取“多遇地震”动参数来进行弹性设计,这个在规范中最直接的体现是什么?这个就是我一直迷惑的地方!!
4.这个影响就是《抗规》5.1.4(《高规》4.3.7)表中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分为,小震、中震、大震,这里取值就直接体现 本地设防地震烈度是固定的吧,如果本地设防烈度是7度,怎么可能多遇地震是7度? 346282770 发表于 2016-3-22 11:44
本地设防地震烈度是固定的吧,如果本地设防烈度是7度,怎么可能多遇地震是7度? ...
“本地设防烈度是7度,对应的多遇地震是6度”
你可能看错内容了吧
按照条文说明,7度时候,取6度的动参数来算地震作用。
这就是我迷惑的原因 好绕.... 感觉楼主是不是要搞清抗震设防烈度这个说法与设防地震所对应的影响系数的区别?
本帖最后由 eastwoodonly 于 2016-3-22 11:56 编辑
楼主请看两阶段三水准的内容,要求不一样。据张维斌视频上说的,这个是根据国内经济水平而制定的,重构造轻计算,国外有些就是按设防地震来计算弹性地震作用的,重计算轻构造。 eastwoodonly 发表于 2016-3-22 11:52
兄弟,你的贴图就是我的问题 邓尼茨 发表于 2016-3-22 11:59
兄弟,你的贴图就是我的问题
这个不需要绕啊,这就是我国抗震设防的方法,记住规则就行了呀。计算、构造和概念设计相结合来满足各设防目标。 规范多读几遍,慢慢就会了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