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规3.6.3
抗规3.6.3这是想问什么 啥也没说啊 P-△效应与P-δ效应到底需不需要叠加考虑?按混规6.2.3条及5.3.4条条纹说明,两者应该叠加,可是看朱总抗规应用与分析和高规应用与分析说两者不叠加。有点晕了。第一张高规分析,第二张抗规分析,第三张混规条文。 重力二阶效应虽然考过,但个人觉得比较重要,期望大家有时间的来讨论并赐教,谢谢了! 按照老朱的书理解:大小二阶效应理论上应该同时考虑,但一般情况下小二阶效应不起控制作用,可以忽略。
也有这种说法:新抗规3.6.3条文说明有误(延续老版本规范的说法),“不同时考虑”那一段应该删除。老朱也可能是依据错误的规范得出的结论。 PASS 发表于 2016-3-2 15:03
按照老朱的书理解:大小二阶效应理论上应该同时考虑,但一般情况下小二阶效应不起控制作用,可以忽略。
也 ...
他的高规和抗规都说不同时考虑,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的吧,关键看混规6.2.3明显同时考虑啊,所以就糊涂了 我觉得抗规规范条文说明中的”不同时考虑“说的是:《抗规》的大二阶效应不与《混规》的大二阶效应同时考虑,因为二者虽然算法略有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
老朱说的大、小二阶效应不同时考虑,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小二阶效应不起控制作用,可以忽略。
虽然不是很透彻,似乎还是可以理解的。 我认为,混规6.2.3写着已考虑侧移影响的弯矩设计值,不是指重力附加弯矩,而是只结构中两端不像我们计算简图中的绝对嵌固端,而是有一定的侧移变形的;所以这里考虑的是纯粹的小二阶效应。 个人理解,抗规3.6.3针对的是整体结构,而混规6.2.3和6.2.4针对的是偏心受压结构构件,两者不能混淆
一个是P-△效应,一个是P-δ效应,两个效应不能同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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