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1.0.2关于“高层建筑”的定义是否修改
因为看条文里说“高层建筑”的定义是依据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而现在这个规范已取消,并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知道”高层建筑“的定义,是否会调整?
我查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中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是:建筑高度>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24m(不包括单层公共建筑)的公共建筑。
这个问题,算是问题吗?大家怎么看?
>27m就是与我们高规的28m对应的吧 结构还是按高规来,建筑按他们的来,设计院都是这么做的吧 按照高规的定义来吧 同意按高规的定义 我感觉结构和新版防火规范,对高层的定义现在很接近啦,没多大区别吧。住宅》27米,其他民用建筑是24米。其实这里要注意的是建筑的高度的取值要注意起始点的位置,从哪算起。一般是室外地面,但对半地下室和全地下室,起始点的位置就不一样,从而影响建筑总高度。 结构是按照高规的规定定义的,而且一般接近这个高度自动规避。建筑是按照建规规定,而且一定注意要加上室外地坪的高度,坡屋面是算半层的高度。 我们是做结构的,个人认为按高规 结构按现行规范的高规执行。遇到交界问题综合考虑再定,一般从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中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是:建筑高度>27m的住宅建筑,《高规》则是房屋高度超过28m的住宅建筑结构,这两者很接近,当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规范规定的界限时,应按高层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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