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3.5.2-2条比值1.5与5.3.7条比值2.0含义解析
首先,《高规》中关于高层结构嵌固部位楼层侧向刚度比值的规定,有下面两条: 1.《高规》3.5.2-2条,对于相应结构,楼层与其相邻上层的侧向刚度r2,“对结构底部嵌固层,该比值不宜小于1.5。”。2.《高规》 5.3.7条,高层建筑结构整体计算中,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与首层侧向刚度比不宜小于2。
若非熟悉规范的设计人员,容易把两个比值弄混,或者仅考虑一项比值规定,故对此做如下总结。
这两个刚度比对应的楼层侧向刚度并不是一个部位的比值,前者所述“结构底部嵌固层”指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上一个楼层,也即若上部结构嵌固在地下室顶板,则地上一层与地上二层的侧向刚度比不宜小于1.5。而与高规5.3.7条明显不同。
若有异议,大家相互探讨哈(*^__^*) ……
这个很明显吧,平时做过计算的应该都很清楚这几个刚度比~ 哥藐视你 发表于 2016-2-17 16:49
这个很明显吧,平时做过计算的应该都很清楚这几个刚度比~
嗯哼,被藐视了哦……:shutup:可是我一开始确实弄混了:L 主要是嵌固部位和嵌固层的概念不一样吧 十分之一 发表于 2016-2-18 08:21
主要是嵌固部位和嵌固层的概念不一样吧
是的,规范用语着实考究呢,不细细研读,有些确实发现不了:lol 才清楚,牢牢记住“结构底部嵌固层”指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上一个楼层,就会了 大家可以看看这张图片,这是朱总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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