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朱高层第19页有关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的疑问
老朱《高层作用与分析》中第19页中,有如下论述:有以下疑问:1.对于此类建筑, 在SATWE计算时候,地震参数是否要选取提高后的地震烈度?
2.在III、IV类场地,7度0.15g和8度0.3g的甲乙类建筑,抗震构造措施原本就要提高。那再考虑这个,是否实质同时提高了2次?
这里提高地震加速度就是增加了地震作用,所以应该按提高后的选取。关于提高抗震构造措施,个人理解是按原地区设防烈度(即0.1g)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理解依据请见朱老师《抗规》P10例题2.1.2-1的解释 1. 地震参数按照提高后的
2. 两个提高的规定来自不同出处,之间不用联系到一起,不再二次加强 啊对,还有个问题:
问下,提高峰值加速度,不影响特征周期呀(特征周期不是只和场地类别还有分组有关吗),为什么还括号注明不改变特征周期呢? ecyee 发表于 2016-2-18 10:31
啊对,还有个问题:
问下,提高峰值加速度,不影响特征周期呀(特征周期不是只和场地类别还有分组有关吗) ...
所以用词是:特征周期分区不作调整。即分区(场地类别和地震分组)不作调整,与加速度峰值无关 措施不是2倍,无需重复,而是1倍以上,只是概念性的。 在软件里,设防烈度,参数都按实际填。因为场地原因,抗震构造措施需要提高等级的,有专门一栏,构造措施等级(内含,不改变,提高一级,降低一级等)供选择 应注意区分地震作用的提高,抗震措施的提高,抗震构造措施的提高。它们都是基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调整,彼此间的提高,互不影响。 个人理解这里只提高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抗震措施及构造措施都不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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