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达怪兽 发表于 2015-12-10 09:31

混规6.7.2


有为 发表于 2016-2-28 10:44

此条应注意与《钢规》3.1.6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在计算强度和稳定性时,动力荷载设计值应乘动力系数;在计算疲劳和变形时,动力荷载标准值“不乘动力系数”的区别。

有为 发表于 2016-2-28 10:46

《钢规》3.1.6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在计算强度和稳定性时,动力荷载设计值应乘动力系数;在计算疲劳和变形时,动力荷载标准值不乘动力系数。
    计算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疲劳和挠度时,吊车荷载应按作用在跨间内荷载效应最大的一台吊车确定。

北卡 发表于 2016-3-3 11:57

《钢规》3.1.6计算疲劳不考虑动力系数是因为:计算中采用的计算数据多半是根据实测应力或通过疲劳试验所得,已包含荷载的动力影响,故不乘动力系数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混规6.7.2